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和妇女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菏泽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于3月开展以“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为主题的女职工普法宣传线上有奖知识答题活动。
1、学习期
3月4日—3月17日,"齐鲁工惠"APP、菏泽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法律法规的推文为学习内容。
2、答题期
3月18日—3月22日,答题期间每日一期,每期十题,连续五天。认证会员答对8题及以上即可进行抽奖,每人限抽1次。
一等奖共5名各获得价值500元奖品一份,二等奖共10名各获得价值400元奖品一份,三等奖共25名各获得价值300元奖品一份,优秀奖共120名各获得价值100元奖品一份。
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获奖公告,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等。
在“齐鲁工惠”APP实名认证的菏泽地区工会会员 (不限男女)
登录“齐鲁工惠”APP,在首页底部点击“活动”版块,进入活动。
3月4日学习内容
新修订《妇女权益保护法》
亮点解读1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实施30年来的又一次“大修”。经过修订,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针对当前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积极回应。
亮点1: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2: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来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亮点3: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编校:刘莎莎 李卫敏
编审:吕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