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和妇女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菏泽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于3月开展以“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为主题的女职工普法宣传线上有奖知识答题活动。
1、学习期
3月4日—3月17日,"齐鲁工惠"APP、菏泽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法律法规的推文为学习内容。
2、答题期
3月18日—3月22日,答题期间每日一期,每期十题,连续五天。认证会员答对8题及以上即可进行抽奖,每人限抽1次。
一等奖共5名各获得价值500元奖品一份,二等奖共10名各获得价值400元奖品一份,三等奖共25名各获得价值300元奖品一份,优秀奖共120名各获得价值100元奖品一份。
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获奖公告,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等。
特别提醒:每人每天都可参与答题及抽奖,但奖品只可选择一份,默认按照高等级奖品的发放。
在“齐鲁工惠”APP实名认证的菏泽地区工会会员 (不限男女)
登录“齐鲁工惠”APP,在首页底部点击“活动”版块,进入活动。
3月12日学习内容
摘自《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鼓励用人单位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编校:刘莎莎 李卫敏
编审:吕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