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会工作和妇女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菏泽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于3月开展以“情系女职工 法在你身边”为主题的女职工普法宣传线上有奖知识答题活动。
1、学习期
3月4日—3月17日,"齐鲁工惠"APP、菏泽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每日推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等法律法规的推文为学习内容。
2、答题期
3月18日—3月22日,答题期间每日一期,每期十题,连续五天。认证会员答对8题及以上即可进行抽奖,每人限抽1次。
一等奖共5名各获得价值500元奖品一份,二等奖共10名各获得价值400元奖品一份,三等奖共25名各获得价值300元奖品一份,优秀奖共120名各获得价值100元奖品一份。
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获奖公告,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等。
特别提醒:每人每天都可参与答题及抽奖,但奖品只可选择一份,默认按照高等级奖品的发放。
在“齐鲁工惠”APP实名认证的菏泽地区工会会员 (不限男女)
登录“齐鲁工惠”APP,在首页底部点击“活动”版块,进入活动。
3月13日学习内容
摘自《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六条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编校:刘莎莎 李卫敏
编审:吕晓华